胡钢:第一点最好证明这份已经签署的具有某种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合同的无效,我觉得是有可能最后被法院判定为无效的。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就规定首先是提供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有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果没有提示的话按照我们的合同法规定,像这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看第二个层面保险法,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而且有这种提示的义务,并且还有一个明确说明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按照国家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也构成了无效代理的行为也能造成这份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的无效。
就本案来说,现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专门设立了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我建议我们的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通的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可以拨打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它的工作力度应该是很强大的。
蔡军:我觉得是这样,投资者去银行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几个概念,因为银行推销的时候因为推销对于自己最有利的产品,是代理推销保险,因为保险我们知道提成实际上比理财产品高,理财产品又比储蓄好所以就卖点理财产品。最不愿意干的就是存点钱,这种实际上往往跟你说好处的时候没有给你警示风险,很明显的就是故意混淆了概念,没有跟你说跟保险是不一样的。
实际李女士一开始因为是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也要分是保本的,有的是不保本的,有的投资是不一样,有的是投资货币的风险就小一些,这些应该说都应该解释清楚,推销人员有的时候可以说有意或者是无意就给你不警示这些风险了,你没搞清楚之前切勿去轻易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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