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贾新光也表示,厂、商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体现在多方面。一方面,厂家对经销商的建店规模、建店押金、购车数量、销售价格都有硬性规定,而所有这些运营成本都要由经销商承担,厂家不负任何责任。而另一方面,汽车营销合同一年一定,厂家对经销商的考核办法一年一改,这就使得经销商要极力去完成汽车厂家交代的任务,承担全部投资风险,因此,新修改的《管理办法》中对经销商的运营细则应有具体要求和规范。
此外,也有行业专家认为,在新修改的《管理办法》中,对厂家或经销商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有一定力度,因为在以往,一些厂家在衡量短期处罚和实际利益时,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要找到更有效的监督方式和处罚方式,来避免流通市场中更多问题的发生。
“市场的作用是决定厂、商关系的重要因素。如今,国内汽车市场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汽车流通领域的矛盾随之日益凸显,因此厂、商矛盾的解决是促进行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沈进军坦言,无论如何,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下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将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对相关政策进行修订时首先要考虑的重点。(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