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常规:超高比例分享土地出让收益应质疑
除上述问题,铁岭新城还可能面临更大风险。
“更大的问题和风险也许还没有被市场充分认识到。那就是铁岭新城如此高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是否涉嫌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近期各地对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规范来看,国家已意识到了这类问题。”北京某大型律师事务所专家告诉记者。
据该专家介绍,我国土地属全民所有,土地出让收入被纳入严格管理,原则上应为全体人民享有,能够分给土地一级开发商的比例是很少的。一级开发原本应由地方政府完成,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委托给国资企业或部分引入的社会资本来完成,而受托方常规来说,只获得成本之上一定比例的利润。
例如成都市国土局2011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投资方的投资年回报率应不高于其实际投资金额的12%。绵阳市2010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一级土地整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也指出,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至2.5倍(税后)。
据上述专家介绍,一般来说,一级土地开发商,能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分得10%至20%已经很高。此前资本市场已有案例,因为某土地一级开发企业高达近四成的分成比例有违规定,遭遇质疑,其借壳上市受阻未能成行。
而回看铁岭新城,根据2007年铁岭财京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当地政府在取得土地出让收入后,直接扣除土地出让金、农业发展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除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的相关规费后,余额全部支付给公司。
在政府扣除部分中,最大头是土地出让金。协议约定,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历年累计平均不超45万元/亩时,按5000元/亩收取,超出45万元/亩以后,从下一年开始,另需按超出部分的35%加收土地出让金。无论是按5000元/亩收取,还是对超出45万元/亩部分按35%加收土地出让金,铁岭财京的分成比例都足以令人艳羡。
虽然铁岭市财政局在上市公司占有约三分之一的权益,但不可否认,铁岭新城超高的土地一级开发分成中,亦有相当部分化为利润,被民资股东所分享,这难道不应质疑为另一种“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