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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设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 专门监管创业

  ■ 原上市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负责主板和中小板

证监会新设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的设立是为了适应创业板的监管需要。徐晓林 早报资料

  在证监会高层人事变动落定后,证监会内部的多层次市场监管体系正逐步完善。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经中央编制办批准,证监会正式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负责创业板的监管工作。同时,原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要负责主板和中小板监管。此外,2000年成立派出机构协调部则被撤销,其相关职能转入其他部门,如投资者教育办公室职责,已并入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局。

  证监会昨日并未披露新设部门的负责人。但据媒体此前披露,原任证监会非公开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非公部)副主任的赵立新,将会出任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的主任,负责创业板的监管工作。事实上,赵立新今年4月才通过证监会的轮岗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监管部调到非公部担任副主任。

  证监会称,此次设立监管二部,主要是为了适应创业板的监管需要。至此,对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场外市场三个不同类型的市场,证监会在监管上分别对应有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及非公部。而且就在昨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也正式发布。

  满足创业板监管需求

  至于分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的原因,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创业板在具体定位、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与主板、中小板有所区别,因此监管制度安排和监管也应该体现出差异性,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管机构。

  据了解,新设立的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主要职责旨在拟订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意见;协调有关机构处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其主要职责包括拟订监管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主板和中小板、企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协调有关机构处理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数据显示,截至10月11日,创业板上市个股已达355家,而随着上市数量与市值的与日俱增,创业板正成为监管层的重点“关照对象”。

  可查资料显示,今年5月巴安水务(300262)因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充分,开创业板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先河之后,近2个月内,又出现华昌达(300278)、万福生科(300268)和朗科科技(300042)等3家创业板公司被立案稽查,而今年以前,未曾有创业板公司被立案调查。

  事实上,今年以前,创业板一直未出现重大造假上市案例。然而6月以来,创业板IPO市场已经曝出新大地、三奥股份等多家企业涉嫌造假上市。其中,新大地是创业板首个过会后因财务造假而终止IPO审查的公司,目前证监会已对其立案稽查。

  此外,创业板业绩变脸、大股东套现现象的频繁发生也屡屡为市场所诟病。分析人士称,由于创业板市场普遍存在业绩上市后变脸、上市造假、恶意圈钱的现象,在此背景下,监管层有必要对创业板公司进行重点监管。

  三层次监管体系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此次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的设立,创业板的监管体系已基本明确。

  从证监会机构职能的情况来看,目前负责创业板发行审核的部门是创业板发行监管部。该部门独立于发行监管部,主要负责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并协同拟订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规则,负责创业板发审委组建及运行。

  而对于证监会而言,通过此次新设部门也理顺了多层次市场的监管体系。

  具体来看,由上市公司监管部分出来的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将主要负责主板和中小板的监管,发行部则负责审核企业在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

  而创业板也有了单独的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和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对于场外市场而言,非公部负责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职能包括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值得一提的是,场外市场的运营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已核准成立。

  派出机构协调部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闻通气会上传出的消息称,原证监会派出机构协调部予以撤销,相关职能转入其他部门。

  根据证监会网站信息,2000年12月证监会成立,派出机构协调办。2004年7月,协调办更名为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

  据悉,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要职责为起草有关加强对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会内各部门向派出机构拟发的含有政策性和程序性的指导性文件提出意见;评估派出机构的工作,检查派出机构贯彻会党委和主席办公会议部署工作的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负责与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编发工作简报;组织经验交流并协助办公厅组织召开有关派出机构的重要会议;负责对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参与研究派出机构职权划分、机构设置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另一职能则是管理投资者教育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教育的专项检查、督促以及有关事宜的落实工作,但该部分职责在投资者保护局成立后已被剥离。

  至于派出机构的协调职能将并入哪个部门则并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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