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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法)

  关于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本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请各会员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第三条 本所通过协议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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