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我刚接触案件的时候也有疑虑”。赵运恒对本刊记者说,“到底是当时被几个被告人打伤的,还是后来为了诬告被告人、敲诈勒索,自己形成的?因为报案的时间隔了将近三天,17日凌晨发生的事,19日晚上才到东升派出所报案?如果要是两三天刚形成的伤,肯定是有不同特征的。那就要看证据上,能不能证明这个伤是17日凌晨的伤。现在有被害人陈述,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这个问题。好几个被告到酒店后就看到她脸上的伤了——乘电梯时通过镜子就看到了。再加上酒吧人员证明当天看到她的伤。因为她回去后马上就给朋友打电话,陪她去医院了,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综合全案证据看,殴打行为存在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第二点就要看法医的结论。法医鉴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她到底是什么伤?到什么程度?伤是怎么形成的?这涉及两个问题,比方说轻微伤是怎么构成的?摔伤、烫伤还是踢打造成的?此外,这个是今天刚出现的,还是几天前形成的?我都找专业法医请教过了,找不出什么破绽。公安的法医明确说了,这符合几天前形成的伤痕,现在是恢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