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中就包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比如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不仅导致大小非套现压力大增,而且也导致IPO“三高”发行,上市公司股价高估等。而优先股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比如,规定IPO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指非国有控股公司),超过部分全部转为优先股。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事情就迎刃而解了。这可以说是优先股制度对于中国股市的最大贡献。
其次,优先股制度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而不是一种选择性制度。即IPO公司必须执行优先股制度,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选择的。不执行优先股制度,IPO公司就不符合上市条件。当然,这一条款对于已上市公司并不适用。对于已上市公司来说,只能是鼓励大股东将过多的持股转为优先股,但却不能强制执行,其效果预计较为有限。
其三,优先股制度推出初期,鉴于目前A股市场大小非套现压力巨大,故优先股原则上都设计为不可转换优先股。即优先股只能由上市公司赎回或由投资者长期持有,而不能转换为普通股上市流通。
其四,优先股股息率要合理。优先股的股息率通常是固定的,投资优先股的投资者往往可以获得相对固定的投资回报。不过,优先股股息率的确定一定要合理。如果股息率太低,对于投资者没有吸引力,这不利于优先股的发行;如果股息率太高,这又容易损害普通股股东的利益,甚至成为向优先股投资者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手段。
此外,将优先股制度运用于再融资时,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尽量避免上市公司在股市行情看好时发行普通股再融资,在股市行情低迷时发行优先股再融资这种“全天候式”再融资的做法。此外,不重视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应该不能通过普通股的方式再融资。(财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