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意见,修订后的《规范条件》,突出了对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和要求。提出铝土矿要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铝冶炼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将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由低于1千克/吨铝提高到0.6千克/吨铝,并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并对电解、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
根据安监总局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二十三、为何将监督管理修改为规范管理?
原《准入条件》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其他部门提的工作要求,考虑到我部职能,将这部分内容取消,增加了规范管理办法,明确规范的相关程序,增加了规范报告编制大纲,便于地方和企业编报规范申请报告。
二十四、企业如何申请?如何组织审查和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规范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须编制《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五、为什么要对已公示的企业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社会监督能够使企业切实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对于不能执行《规范条件》的企业,社会监督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动态管理主要针对经过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其资格。因此通过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能够保障《规范条件》执行的公正、公平,增加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工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