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方面,《规范条件》明确:
——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建设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要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40%。
——再生铝: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综合能耗
由原来的500千克标煤修订为480千克标准煤
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折标系数,《规范条件》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了相关规范指标。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氧化铝生产装备大型化、余热回收利用以及管控一体化水平的提高,氧化铝生产能耗不断下降。
因此,新的《规范条件》与原《准入条件》相比,新建拜耳法及其他工艺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分别由500千克标煤和800千克标煤,修订为480千克标煤和750千克标煤,新增新建利用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1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含副产品)。现有拜耳法由52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改为500千克标准煤,其他工艺由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改为800千克标准煤。
电解铝资源消耗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中,将现有企业氧化铝单耗由原《准入条件》中的1930千克/吨铝降为1920千克,阳极净耗由430千克/吨铝降为420千克/吨铝,新建项目氟化盐消耗由25千克/吨铝降为18千克/吨铝,现有企业氟化盐消耗由30千克/吨铝降为20千克/吨铝,新建项目及原有企业用水由7吨/吨铝和7.5吨/吨铝降为3吨/吨铝,新建项目占地面积由3平方米/吨铝降为1.5平方米/吨铝。
加强环境保护
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规范条件》规定,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铝土矿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规范条件》将有助于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就《规范条件》进行解读时表示,不同于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规范条件》关注布局与规模、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企业等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对现有铝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规范、引导国内现有铝产业健康发展。现有企业只要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就能自动纳入国家铝行业的规范管理,因此《规范条件》将有助于对现有铝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着重突出了铝行业结构调整,要求新建项目按《规范条件》进行建设,现有企业采取措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希望通过新《规范条件》的贯彻实施,加快推动铝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通过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引导信贷等社会资源支持符合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也为其他职能部门开展管理提供依据。(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