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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险不同物品赔偿方式不同

  市民对于家财险不够了解,是家财险投保率普遍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胶州路特大火灾过后,人们的保险意识普遍加强,对家财险等险种就更需要多了解一些,以便在今后的生活中防患于未然。

  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后,家财险投保率过低的问题,引起了大家普遍的关注。

  根据上海保监局提供给本刊的数据,截至2010年11月23日中午,经通力排查,上海“11.15”特大火灾共有9家产险公司涉及赔案58件,其中,家财险仅为7件,保额仅有81.66万元。

  除了保险公司营销策略的问题,市民对于家财险不够了解,也是家财险投保率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就让我们共同来了解一下,家财险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问题。

  怎样填写保险金额

  现在家财险种类很多,不管销售渠道是门店,还是网络销售,或是电话销售,仅从投保金额与保费关系上来看,主要是分为定额投保和不定额投保两种方式。

  比如,很多公司有100元、120元或150元的家财险保单(或保险卡),其中所含有的保障责任和保险金额是事先确定好的,投保者不可以按照自己家里的财产状况重新修改,但可以根据需要购买多份。

  还有一种,就是投保者可以从备选的保障项目中自由选择个人需要的,每个项目的保险金额也要分别列清,如房屋及其附属装修是多少万元,家用电器准备保多少万元,等等。然后保险公司会依据你所选的保障种类和责任,分别核定费率,再给出一个总价格。

  此时,每个保障项目的金额怎么填写,还是挺有讲究的。因为如果投保时所填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就成了超额保险。

  记者经过对多家财险公司的咨询发现,对于超额投保的情况,出险后保险公司通常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若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超额投保,则合同无效;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额大于保险价值的,赔偿额只能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连保费也不会退还。如市民小陶在2008年12月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室内财产”项目,并在投保单上告知自家的1台32英寸等离子电视机价值5000元(2008年的购买价),在2009年夏天的台风灾害中因漏电损坏。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得知,目前同类电视机已经降价到4000元,因此小陶最后只能得到4000元现金赔偿。

  所以说,家财险保额并非越大越好,真正理赔时,一般会取保额和物品实际价值中较低的那一个,一味求大,往往最终只能是“多贴了保费又得不到超额保障。”

  可以在多家公司投保吗

  除了超额投保之外,一些市民还可能有意无意地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

  林先生半年前在A公司投保了5万元保额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而在投保3个月后,林先生所在单位又在B公司为员工集体投保了3万元保额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

  一个月前,林先生家被盗,有效索赔金额为5000元。由于事故发生时林先生所投保的两个保险都在有效期内,因此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A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仅为5000元有效索赔额中的八分之五,即3125元,B公司应负赔偿金额则为5000元中的八分之三,即1875元,总和仍为5000元。

  对于这类同一期间在多家公司投保的“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担的方式分摊赔偿责任,投保者获得的赔付总数则不能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不然,投保人不仅会通过保险弥补自己的损失,而且还额外获得了一部分“净收入”。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当然可以购买多份保单,但总保险金额最好不要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否则就有点浪费自己的保费投入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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