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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兜底模式难持久 应加紧厘清权责边界

www.yingfu001.com 2013-05-30 10:09 赢富财经我要评论

  进入2013年的信托业,两看点引人关注:一是信托业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屡创新高,3月底,信托资产从去年末的7.47万亿元增至8.72万亿元,季增万亿元,让人憧憬今年能否突破10万亿元;二是从去年以来,媒体和学者持续关注信托业增长隐含的风险,特别是对信托兑付的担忧。

  这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目前市场已经出现了无法按时点进行兑付的案例。虽然这些案例大多有惊无险,但市场还是担心信托业会出现大面积兑付问题。

  危机发生后,信托公司是如何处理的呢?多数是从公司声誉出发,以各种方式兜底,将信托项目已经出现的风险进行掩盖。只要信托产品到期,或者略有展期,最终还是能给投资还本付息。这也是大家常听到的所谓刚性兑付。

  但是目前8万亿元信托规模,以后规模还要扩大,这种非市场化的兜底行为不可能持久,而且刚性兑付亦无法律依据:因为信托产品属于信托关系,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在存款等金融性债权债务关系中,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才存在刚性兑付义务。

  然而,刚性兑付这种现实的特殊规则存在,让信托产品投资人在获得高于银行存款人以及债券投资者收益的同时,却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信托公司变相为信托产品的投资人提供了隐形担保。

  信托行业要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必须区分信托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和受托尽责的边界,而不是一味依靠刚性兑付模式来发展。因为这一模式随着信托规模的扩大,难以持久。

  信托投资人拥有哪些权利和风险呢?除了基本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利外,投资人还应当享有知情权、撤销权和解除权,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而投资人投资信托产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融资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让投资人承担这些相应的风险,才能使得其权利与义务、收益与风险匹配。投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合格投资人,主动行使其合法权利,而不是坐等信托到期领取本金和收益。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只要从投资人的权利和风险出发,程序规范、照章办事,对委托人、受益人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也就尽到了义务,而非不计成本的兜底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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