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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外地老人的曲折购房路:遇新政丧失购房资格(2)

www.yingfu001.com 2013-05-28 20:01 北京晚报我要评论

  庭审辩论

  一方指责无购房资格一方称不可利益失衡

  2013年1月25日,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王先生一方表现得很强势。“不是我不想卖房子,是因为你没有购房资格。现在让你买,你能买吗?你有购房资格吗?”王先生的律师也明确表示,由于李秀英无购房资格,所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李秀英应当腾退房屋。

  第一次上法庭的李秀英见到法官,忍不住号啕痛哭起来,经法官多次劝说,才逐渐平静下来,讲述了事情的原委。

  焦景收律师向合议庭提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北京新政之前,李秀英也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中。更重要的是,王先生起诉时,房价已远远高于李秀英签订协议时的房价。如果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李秀英提起反诉,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李秀英办理过户手续。

  执行遇阻

  胜诉再遇新政“税风波” 仍在等待确定税率

  此案审理一直持续到2013年3月22日,双方在法庭听到了宣判。法院支持了焦景收律师所提的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是在政策实施之前,李秀英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王先生也将房屋交付李秀英实际占有使用,双方均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解除合同将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明显失衡。”由此,法院判决李秀英和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配合李秀英办理过户手续。

  李秀英激动地从法官手里拿到了自己胜诉的判决书。被告王先生则面露惊讶之色。

  至4月8日,房主王先生服判未上诉,判决正式生效。在京无购房资格的李秀英,最终保住了自己辛辛苦苦才得来的房子。

  焦景收律师介绍说,像李秀英遇到的这类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经法院判决,买卖双方无需通过网签就能过户。一般的流程是,当事人携带审判法官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受理案件后,核实确认购房人与卖房人结清了尾款并支付了税费款项后,出具民事裁定书及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管理部门根据法院的公文,直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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