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所给予的鼓励措施并不合适,是在拿投资者利益、拿市场利益来做人情。将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这种做法无异于是克扣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现金分红。
4月1日,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指引》是对2008年《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修订,旨在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
而从《指引》的内容来看,突出了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鼓励,这也是《指引》新增加的内容。《指引》明确列举了鼓励回购股份的七种情形,并与上证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相呼应,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与此同时,《指引》还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采取的激励措施,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中给予支持,以及在评奖、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等。
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出发点是好的,正如《指引》第一条所言: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但鉴于中国股市并不成熟的发展现状,上交所的一番好心未必能办成好事,实际上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上交所乃至管理层没必要一味予以鼓励,更多的是应该予以规范。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原本是一种市场行为。从国外市场来看,在股价低迷的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回购股份来维护股价,以维护企业在投资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所以,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公司自觉自愿的选择,无需管理层来发号施令,更无需管理层来给予奖励。实际上,上市公司股价维定了,在投资者心目中留下一个负责任公司的好形象,这就是市场给予股份回购公司的最好奖励。
而且上交所所给予的鼓励措施并不合适,是在拿投资者利益、拿市场利益来做人情。将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这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意识原本就非常淡薄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无异于是克扣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现金分红。而且再融资的支持也不是能轻易给予的,也必须符合再融资的条件才行。再融资不应是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一种补偿,再融资的资金只能是用于企业的发展。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必须是建立在自身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而这样的公司短期内是不应该进行再融资的。
并且一些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往往涉及到各种各样的猫腻。比如为了可转债的顺利转股,为了大小非的套现,为了机构投资者以及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为了再融资的需要等等。对于这样一些目的性、功利性非常强的上市公司回购,如果进行鼓励的话,这无疑是对利益输送行为的鼓励,显然是不足取的。虽然《指引》也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向特定对象进行利益输送。但这种要求更多只是停留着纸面上,或者是“说一套、做一套”。特别是在可转债转股,为再融资保驾护航的时候,这种猫腻的发生几乎是无法避免的。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合理。一方面是一些中小企业股权太小,其流通股本更加有限;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等持有大量的股份,属于公众投资者的流通股份原本就不多,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占比偏低。再鼓励这样的一些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其属于公众投资者的流通股本就更小了。
所以,鉴于目前A股市场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还是以不鼓励为宜。毕竟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就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即可,作为管理层需要做好的工作,不是对上市公司回购予以鼓励,而是予以日常监管,对上市公司回购行为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