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专业人士认为,简单地把再融资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可考虑在深沪交易所设立垂直领导的再融资办公室,待条件成熟时,由其负责再融资审核工作。该专业人士透露,“最快上半年就可以实现再融资审核制度的优化。”总体原则就是贴近市尝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再融资审核权下放之后,可以更好地借助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优势,提高再融资效率,同时也便于交易所实行分类监管,在上市公司中引入“好人举手”制度,让守法自律、真正有融资需求的优质公司能够及时获得发展“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