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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9月发放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

www.yingfu001.com 2011-09-08 08:32 每日经济新闻我要评论

  最近几天,从事会计工作的李楠仍在为新旧个税政策感到纠结。

  她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们公司是当月工资次月发,按道理9月7日应该发8月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所得到底应该按照2000元起征点还是3500元起征点来扣除呢?”李楠提出了一个很多财会人员普遍存在的疑问。

  国税总局及时发现了这一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昨日(9月7日),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正式回应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缴纳个人所得税。

  他举例说,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按照该负责人的说法,李楠在为其同事做8月工资表扣个税时,应该按照3500元起征标准予以扣除。

  此外,有一些单位为减轻员工负担,把应在8月底发放的工资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针对这种做法,国税总局上述负责人称,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负责人的说法,经过计算不难发现,上述为员工避税是一种自作聪明的做法。由于个税是累进税制,员工一个月发两次工资会比正常发薪多缴个税,而且员工月工资越高,缴纳的税就会更多。

  某税务系统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国税总局关于个税征缴的一些细节问题早已传达到地方,发生误解属于公司财会人员未能明白条例意思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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