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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9月1日起执行 8月工资9月发放按新标准

  8月份工资9月发放个税按3500元起征

  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以“实际取得”工资时间来判断

  

  某单位于2011年9月8日向员工发放当年8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5500元,并扣缴其应纳个税款,在2011年10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员工实际取得工资时间是9月1日之后,因此,应适用新的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税,即该员工应纳个税额=(5500元-3500元)×10%-105元=95元。

   新修订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执行。那么,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在计算缴纳个税时能否按3500元扣除?对此,税务总局已于近日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其中规定,按照“实际取得”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税务部门专家解释,根据税务总局这一规定,8月份工资9月发放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费用。

  以收到工资时间为准

  在公告中,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也就是说,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据税务部门解释,“实际取得”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

  个体户纳税方法明确

  另外,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法等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并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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