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中国证监会突然发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着实震惊了整个中国!因为从改革的本质上而言,该方案将从根本上纠正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致命弱点——资金分配问题。
直到如今,中国的大部分银行贷款都进了国企的口袋并只产生了非常低的回报,而IPO方面每年能上市的企业数目少的可怜,即便是对那些少数能上市的企业,它们也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利用从资本市场上募集来的资金,致使大部分资金只能停留在银行账户或进入房地产、股票二级市场等行业。而如今伴随着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证监会将逐步放弃对企业的审批,转而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因此未来将有更多的企业能够登陆A股市场,而优秀的企业也将能更多地通过IPO来获取企业发展的资金,并助力于中国经济的长期繁荣。
早在去年11月份境内IPO正式关闭之前,市场就普遍认为A股IPO的发行体制需要进一步改革,旧有的体制不仅使得监管部门权力过大从而造成了巨大的寻租空间,也间接导致了诸如绿大地、新大地等一系列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以及内部酝酿之后,2013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半年之后的2013年11月30日又正式出炉了最终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这极为关键的6个月时间,也终使本次新股发行体质改革触及到了普遍被市场所讨论的核心问题——由审核制向注册制的改革。
作为一个在中国生活并始终关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老外,我个人对证监会这个动作的评价是:反应迅速、动作很大、勇气可嘉。这是一个超出很多人预期的改革方案,证监会的这一举动表明了它拿自己“开刀”的决心,因为几乎没有一家监管机构愿意主动交出手中的权利。在美国,我们政府的各个部门几乎每天都在为自己能争取到更大的权力而打口水仗。而且通过对比《意见》和2013年6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我们也发现了改革的不易与艰难,因此我们应当给予证监会充分的肯定与赞扬。
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其主要改革方向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修订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度。继续完善新股定价市场化机制,推动市场相关各方归位尽责,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切实履职尽责。坚决打击粉饰业绩、包装上市、虚假披露等行为。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有效期。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然而这些改革措施都只涉及到了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有些“空”,市场最为关注的“证监会审批权限,即审核制向注册制改革”的问题却并没有被提及,似乎未来的A股IPO市场仍旧是由证监会而非投资者来判定企业的盈利能力、风险,并以此作为依据来决定企业是否可以上市。核心权力没有得到改革,不难想象市场对于本征求意见稿几乎是一致地感到失望。
在6月~11月底的近半年时间内,据称该征求意见稿曾多次遭到国务院相关领导的否决,因此证监会内部也在该段期间内对其最为核心的问题进行了修改。虽然我们都没有机会参与到证监会内部的讨论中,但从最终《意见》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证监会内部讨论过程的激烈与波折。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该决定的出台无疑为中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随后11月30日出台的最终《意见》也终于首次明确提出了:
1.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2.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3.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美国的《1933年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只要全面真实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就可以进行证券的公开发行,法律不对发行设置条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即使发行人经营历史短于三年,历史上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存在重大法律纠纷面临巨大或有债务,或处于风险高的新行业,长期未能盈利等风险,只要进行充分披露,就可以发行证券。各种风险在充分披露后,由市场赋予一定的折扣率反映在定价中,由投资人基于自己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进行选择。
对比于“注册制”已经非常成熟的美国关于证券发行的主要思路和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的这份最终《意见》已经呈现出了“注册制”的雏形。未来中国的企业家不用再过多的关心自己的企业怎么通过证监会审核而获得上市资格,而是可以把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上。同时,随着证监会对审核制的逐步摒弃,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登陆A股市场,这有可能将从整体上拉低企业的发行价格,因为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总是有限的,但毫无疑问的是,优秀的企业仍将受到广大投资者们的额外青睐,并因此享受到符合其盈利能力的高估值。此外,该《意见》也为今后上市公司的拆分、并购和重组等方面的资本运作提供了巨大便利。
从2013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到2013年11月的最终《意见》,短短6个月内我们就见证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方向的大转弯,如今一切都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然而中国的经济体系和司法体系等决定了“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必定需要一个过程,而本次《意见》的出台无疑已经为“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相信未来三年内,A股的IPO市场将会呈现出一番全新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