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监会官网11月22日消息,银监会当日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版。修订后的《办法》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有5章,共39条,主要在六方面做出了改动: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三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四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五是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六是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办法》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我国宣布启动消费金融试点,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起,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的4家试点公司陆续开业,分别是北京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上海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成都的锦城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天津的捷信消费金融公司。
据《第一财经日报》早前报道,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今年6月29日在陆家嘴论坛上发表讲话表示,目前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运行良好,四家公司资产规模已经达到63亿元,放出贷款规模为88亿元、39万余笔。同时,李建华也表示,消费金融的发展还需要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等配套政策。
允许非金融企业进入 零售及家电巨头有望尝鲜
《办法》修订后,将允许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在今年6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确定的政策措施中提到“助推消费升级。创新金融服务,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而此次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对此,11月22日刊登在银监会官网的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称,银监会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需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据《21世纪网》报道,已存在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都无一例外出自银行背景。北京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由北京银行持有35%的股份,上海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由中国银行持有51%的股份,成都的锦城消费金融公司由成都银行持有51%的股份,天津的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由中东欧地区最大的国际金融和投资集团PPF外资全资持有。
据《中国证券报》早前报道,业内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成立用于进行耐用品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提供机构,贷款上限通常在10万元以内,远低于小额贷款公司。但过去对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要求远高于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对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等方面的要求,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更为严格,已经接近于银行的管理。
分析人士认为,按照银监会公布的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角度看,包括苏宁云商、格力电器、美的集团等零售及家电巨头最符合发起设立条件。
10个城市新参与试点
此次,证监会钦点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相比此前4个试点城市有大幅度扩张。
对于为何选择上述城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兼顾东中西部地区以及不同层级的城市,使试点城市覆盖面更加平衡,试点更加深入。二是向经济金融环境较好、有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良好基础和强烈愿望的城市倾斜。上述城市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较好,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性高,且已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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