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重构险资运用比例监管新规 取消具体品种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的自由度正进一步增加。
10月8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内部人士处了解到,保监会已于9月30日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增减,而是重新将保险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它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然后针对五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不再对各大类资产包含的具体品种设限。
上述保监会内部人士透漏,此次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拟减少至14个,其中,废止42个,保留8个,调整4个,新增2个。
除监管比例外,还设立了风险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意在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升级
从国际上看,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主要分两类:一是没有比例监管限制,直接通过偿付能力认可的数量化标准,评估并间接约束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主要代表为英国、日本等。二是比例监管仅作为偿付能力监管、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的辅助手段,主要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限制高风险(类)资产及境外投资,包括对大类资产、单个产品(主体)等制定监管比例,防范集中度风险。主要代表为美国、德国、韩国、中国台湾等。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保监会出台多项比例监管政策,相关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实际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
上述保监会内部人士指出,一是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目前有效比例散布在多项政策中,数量最多曾达100余项。此外,部分监管比例结构复杂,存在大比例套小比例、比例之间相互交叉等情形。监管比例缺少系统性整合,造成监管导向不明确,市场认识不统一,影响资金运用效率。
二是列举式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发展形势。在市场创新环境下,新投资品种层出不穷,每允许一个投资品种,就要制定新的投资比例,导致比例监管政策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陷入频繁修订的被动局面。三是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去年十月以来,保监会加速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不断拓宽投资范围。今年7月份,在保监会举办的保险业深化改革研讨班上,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机制创新再一次被重点提及,同时业内讨论已久的放开延续多年的“比例监管”也被提上日程。(详见本报7月26日独家报道《保险投资市场化新风向保监会研讨放开比例监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高林认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分为鸽笼式和谨慎人式两大类,我国一直属于鸽笼式监管。两种模式各有优劣,这次《通知》是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加以结合,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