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违约风险逐步加大,债券型基金的风险防范需要特别关注。为此,证监会参照国际惯例,将10%的分散化要求从股票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此外,新办法取消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基金公司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产品设计;优化发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种子基金”模式,即种子基金按照公募标准设立运营,但成立之初不一定马上公开销售,可在“实验室”检验成熟后再择机推向公众。今后,我国的基金类别将更加丰富,新办法还对基金交易方式预留了空间,如允许“货币市场基金作为支付方式直接购买商品”等。(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