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已近半年,但各地强拆事件仍不绝于耳;虽然“新拆迁条例”明令禁止“行政强拆”,但一些利益集团仍不惜以身试法,通过各种伎俩稀释法律效力。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土地财政”利益链条不斩断,新法就难以治愈强拆旧顽症。
“新拆迁条例”临危受命,却遭梗阻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频频出现的因强拆事件而引发的新矛盾已经惊动中央高层。在此背景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以第590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实施。
“新拆迁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拆迁条例”实施后,违法违规拆迁行为依然存在。
5月13日,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
6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与此同时,国务院在全国开展了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征强拆行为。
业内人士分析,在“新拆迁条例”出台后,以上一系列紧急禁令、配套法规和检查行动表明国家依法整治违法强拆行为的决心,同时也折射出新法在地方执行中遇到较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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