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比如超市、商场发售的“购物卡”,乘车所用的公交卡,都属于预付卡。这本来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活动,为百姓提供快捷方便的支付手段,促进消费,同时也便于商业金融管理。然而,这却为各类单位滥发奖金、逃漏税款,甚至“权钱交易”提供了空间。
其实,早在2010年6月,人民银行就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去年5月,国家七部委又颁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两部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但预付卡市场目前依然乱象丛生。商家和买家出于各自利益,采取“购卡登记流于形式”,“分批次购卡”,“违规现金购卡”、“出具虚假发票”等多种方式规避,意见中所规定的实名制购卡在很多商场仍然有“名”无“实”,商业购物卡市场亟待规范。
据人民银行发言人此前表示,今天将实施两部预付卡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预付卡在便利公众小额非现金支付、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部委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在实名制方面的规定比较一致,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卡实名制对遏制腐败有一定作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亢林就落实购卡实名登记、限额发行等问题时说:个人和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是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一万元(含一万元)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记名的每张卡的上限是五千,不记名的一张卡最高(限额)是一千。如果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一万元,比如按照(最高限额)一千的卡,买十张,十张之内,超过十张的部分,必须经过实名登记。剩下就是非现金购卡,比如购买预付卡五千元,个人一次性购买五万元以上,记名的可以买十张,不记名的可以买五十张。这时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来进行,不能使用现金。
同时新规还指出,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对于新规定,很多民众也表示出一些疑虑,商家为了赚钱,是否能严格执行规定?‘购物卡实名制’、不能用信用卡购买等实施起来可能会有点难度。新规究竟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