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召集券商座谈 多条举措酝酿
消息人士16日透露,监管层近期多次召集券商座谈,并派出高规格队伍密集前 往多家券商一线督战行业创新。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业务和场外业务将是行业创 新三大重点。此外,在5月召开的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提出的推进证券行业改革创新的11条举措有望在年内全部出齐。
多家券商人士透露,在日前召开的一次行业创新研讨会上,监管部门明确表示“下一步将更为关注行业创新能力在哪里”。为督促行业加速创新,监管部门近期派出高规格团队密集前往北京各家券商督战,还将前往上海、深圳和广州等地一线调研。
为力促行业创新,监管层透露,正考虑将券商创新能力及风控能力纳入综合考核体系,创新能力不足的券商将面临评级压力。
在5月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推进证券行业改革创新的11条举措,分别指 向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 部组织创新、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改革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 及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
目前,这11条举措中的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等已陆续发布,但仍有多条举 措 尚在酝酿之中。有市场人士表示,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改革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等举措提出,拟于年底前取消券商IPO上市 审慎性监管标准、允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以信托等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如果成行,这将对证券业产生深远影响。(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外资可从二级市场购券商股
证券公司子公司符合要求可扩大业务范围
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 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