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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订钢铁准入条件 百万吨以下将淘汰

www.yingfu001.com 2012-09-04 08:53 第一财经日报我要评论

  工信部修订钢铁准入条件 黑户产能有望转正

  经过两年的修订,工信部昨天正式公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钢铁企业标准进行了重新明确,其中,达标的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应达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应达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

  上述要求,与2010年6月版本相比并无特别大的差异,不过对节能环保方面的门槛则有所提高,比如要求符合条件的钢厂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分别比此前版本调降了0.17千克和0.9立方米。

   此外,修订版中还明确提出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而目前,Ⅱ级螺纹钢占据市场份额60%左右,约1亿吨。

  对此,一位中型钢铁企业的管理层对记者指出,此前,政府方面对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标准主要集中在高炉、转炉的规模方面,此次对企业总体规模的限定,对数量上已经上规模、产品质量已经上档次的企业来说是好事,长期来看也有利于整个钢铁业的发展。

  不过,上述管理层也指出,由于对产能规模的限定主要会涉及到各地一些小企业的利益,所以准入条件是否能落实还要看各地方政府的态度。“毕竟地方政府承担着保证GDP和就业等的压力。从历年颁布的钢铁产业政策来看,真正执行好难度比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颁布的修订版“准入条件”,与2010年版的另一重要不同之处,就是在钢厂申报准入的要求方面,去掉了“要求相应钢厂在给工业主管部门的送审材料中附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的表述。

  对此,“我的钢铁”(My Steel)咨询总监徐向春分析,这意味着此前没有经过审批即上马的钢铁项目,如果能符合最新修订的“准入条件”中规模、工艺、节能环保等各项门槛标准,以前是否持有项目“准生证”,将可能既往不咎。

  “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上了车不买票”,是钢铁圈里几乎无人不知的“秘密”。一位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全国超过7亿吨的钢铁产能,有完善的各种批文的估计一半都不到,由于过去政策执法不严,很多钢铁项目都是先斩后奏,先投资然后补办“准生证”。

  “以往国家发改委通过项目审批机制来调控钢铁产能,事实证明是不成功的,压缩钢铁产能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倒逼机制,竞争力差的企业自然会被淘汰出市场。”徐向春指出,这样的规则变化,将对一些已经发展壮大但“手续”不全的民营企业有利。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如此规定可能会造成更多企业今后不经过审批直接上项目,此外,此前河北地区一些民营钢厂因担忧自己的项目没有“准生证”被查, 纷纷“投奔”河北钢铁集团联合重组,而这一规定出台后,原本就“联而不合”基础不牢的部分重组,可能会进一步分崩离析。

  工信部规范钢铁业 百万吨以下粗钢企业将被淘汰

  工信部昨日正式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简称《条件》)。与修订前的条件相比,新《条件》在环境保护、能耗等方面的标准全面提高,其中,粗钢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普钢企业将被淘汰。

  业内人士认为,标准的大幅提高对于后期钢铁业节能减排、兼并重组会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根据规范条件的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须达到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 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此外,钢铁企业的高炉容积还必须达到400立方米以上,否则将被淘汰。

  在 工艺与装备方面,《条件》明确,钢铁企业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其中高炉应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高炉、转炉应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焦炉应配套 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烧结机应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而在修订之前,工信部并没有对节能减排设备做 出强制要求。

  《条件》还强调,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条件》明确,工信部定期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同时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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