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整个综合改造包括以下程序:首先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之后提出综合改造申请,编制综合改造计划,确定改造方案,最后实施综合改造工程。在前期鉴定和评估阶段,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将投入30亿元。
综合改造前,相关部门将对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但有加固价值的,由区县政府组织责任主体进行综合改造工作;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不具有加固价值的,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拆除,并做好搬迁安置工作;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区县政府建立档案、汇总信息。
实施意见明确,本市城镇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加固价值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驻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外省、区、市单位,境外机构产权的城镇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加固价值评估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综合改造费用则均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房屋建筑产权性质不同,将有不同的实施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