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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假诉讼 法官也被忽悠了

www.yingfu001.com 2012-08-12 12:44 信息时报我要评论

为逃债假诉讼 法官也被忽悠了

法官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想洞察真相比较难!(设计对白)

为逃债假诉讼 法官也被忽悠了

咱俩写份假借据,你去告我,帮我逃些债务,我给你好处费。(设计对白)

  虚假诉讼五大特征

  1.案件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以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为主要案件类型,通过对债务的确认、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增加财产的共有人。

  2.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虚假诉讼当事人多为近亲属、朋友、关联企业或上下级单位,甚至是同一主体,利益高度一致,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

  3.虚构案件事实。大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

  4.一般不具有对抗性。被告方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或者表面上抗辩,但不提供证据,或仅仅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有意让法院作出对对方有利的裁判。

  5.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常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法院询问是否愿意调解时,调解积极性很高,或是主动要求调解结案,通过获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借助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何小敏 实习生 李昕

  近年来,“假借贷”、“假离婚”、“假过户”等虚假诉讼案增多,由于原被告合谋造假,法官难免被“忽悠”。2008年至2010年8月,广州法院共发现41件虚假诉讼,而2010年广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虚假诉讼案仅1宗,但到了2011年就立案审查了12宗,同比增长11倍。 然而,由于现行刑法和民法没有将虚假诉讼纳入法条,最高1万元罚款的低廉违法成本让更多人为牟更多利益铤而走险。广州多名法官对此呼吁,尽快将虚假诉讼入刑。

  案例1

  老赖写假借据骗过法院

  为逃避债务与堂兄打假官司,最终被处1万元罚金

  今年2月21日,增城市法院开出该院第一份因虚假诉讼而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增城某制衣厂老板卢某、卢某堂兄阿尧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的最高罚款。这是近年来广州法院开出罚金最高的制裁决定。

  堂兄持“借据”告堂弟

  事情得回溯到2004年,东莞人郝某为卢某垫资建厂房引发纠纷诉至东莞市中院。2008年,法院判决卢某向郝某支付工程款206万余元及利息,卢某的制衣厂和增城房产于2009年7月被查封。

  1个月后,卢某堂兄阿尧拿着一份250万元的“借据”到增城市法院起诉卢某。立案当天,双方代理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阿尧要求被查封的财产应分他一份。郝某得知此事后,怀疑两人恶意串通,遂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诉。

  果然,通过笔迹鉴定,落款时间为2006年6月8日的“借据”是在2009年1月至8月(含当月)期间形成的!

  2011年10月,增城市法院裁定再审,卢某和阿尧庭上说法前后矛盾,错漏百出。眼看着即将败露,阿尧申请撤诉,但为时已晚。增城市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80元由阿尧负担,并作出上述罚款。

  “债主”申诉法官才知真相

  日前,主审该案的增城市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国杰向记者谈及此案时,说“这类虚假诉讼做法很隐蔽,表面上程序合法,就连法官也会被忽悠”。因为依据证据规则,如果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承认,法院就不必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徐国杰表示,虚假诉讼的隐蔽性导致法官难以察觉,但并非毫无“蛛丝马迹”可言。就此案而言,两当事人从未露面,每次均由双方代理人出面,而正是代理人导演了这桩假官司。

  徐国杰说,法院再审时,他发现卢氏兄弟共同委托了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某某,卢某某又安排了同所的王某某和戴某某,一个以律所名义“示人”,一个伪装成公民代理,一时逃过了“法眼”。

  法律规定,除偏远山区只有一家律所的可以由一个所代理同一件案子外,禁止同一家律所进行双向代理。目前,涉案律师已交由市律协处理。

  案例2

  打离婚官司想多分财产

  丈夫勾结前妻“炮制”债务

  2005年5月,蔡某与廖某登记结婚,此前廖某与前妻李某协议离婚。2009年12月起,蔡某与廖某分居,并向荔湾区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12月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就在此时,廖某却拿出一张借据,称其在2010年1月1日向前妻李某借款10万元。当年4月,李某向法院起诉廖、蔡二人。随后,廖某在法院传唤过程中故意隐瞒蔡某。当年6月,廖某又代蔡某到法院领取了判决书。自始至终,蔡某并不知情。

  法院缺席判决两人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后,蔡某才得知这笔10万元借款的事,并怀疑是廖、李伪造,目的是为了多分财产。检察机关后向银行调取二人账户,并发现二人对借还款数额、时间、还款方式等问题都“对不上”,甚至互相矛盾。广州市检察院认为李某、廖某利用诉讼的合法方式取得非法目的,是虚假诉讼,遂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

  案例3

  商人主动“欠债”立据 最终蹲监1年半

  2008年,南沙区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黄宏良是生于越南的汉族人,在南沙区做生意,2005年9月,越南人陈文南委托黄宏良从中国代购摩托车零配件,收了75万元货款后,黄宏良却一直没有给对方发货。

  陈文男后将黄宏良告上法院,黄找来朋友廖子权,主动要求“欠廖子权债务130万元”,愿用名下一块面积400平方米的住宅地抵债,并伪造了两张借据,让廖到南沙法院起诉自己。法庭上,两人用编造的假话,骗得法官接连作出了错误裁决。

  陈文南发现后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才发现是黄宏良导演的一出“以地抵债”的假戏。最终黄宏良犯妨害作证罪,判监1年6个月,廖子权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获刑7个月。这是迄今为止,广州市唯一一宗因炮制虚假诉讼被以刑罚论处的案件。

  调查

  虚假诉讼案一年增11倍

  近年来虚假诉讼陆续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2010年8月,广州市中院研究室对2008年以来民事诉讼领域中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经统计,2008年以来广州市法院共发现41件虚假诉讼案件,“疑似”虚假诉讼案件30多件。

  在41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房产纠纷案件21件,借款纠纷案件9件,其余涉及离婚、继承、执行案件等。而30多件“疑似”案,主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票据纠纷等,其中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商标侵权纠纷达7件。

  相关法院追究了1个案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6个案件的当事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措施,但大多数案件只是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处理。

  广州市中院的报告强调,由于目前对虚假诉讼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日常司法统计中也无专门针对此类案件的统计项目,故难以统计出精确的数据。

  广州市检察院统计的最新数据是,2010年广州只有1起被公诉的虚假诉讼案件,2011年有近20条虚假诉讼线索,立案审查12宗,同比增长11倍,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

  分析

  虚假诉讼案为何增多?

  法院过分倡导调解结案

  广州市中院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有超过3/4的虚假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指出,过分倡导调解结案是虚假诉讼存在的原因之一。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近年来,调解率的高低成为评价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该法官表示,很多法官认为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禁止。因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违法成本低而获利高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山认为,虚假诉讼的重要成因在于社会诚信的缺失和社会评价的错位,违法成本低而获利高,诱使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黄山表示,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无明确规定,刑法中也缺少相应的罪名。即使在民事审判中的虚假诉讼被识破,大多数情形下法院仅能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其承担;就算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追究,后果也仅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严重者处以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虚假诉讼一旦成功瞒天过海,虚假诉讼者可能获得巨大利益。

  建议

  刑法中应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

  据了解,一些西方国家在刑法典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与处罚作出规定,如《西班牙刑法典》规定此行为归属诈骗罪或伪证罪;意大利刑法则归属于妨害司法活动罪。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理论界普遍认为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判例上也承认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取财物罪或诈欺得利罪的手段。

  由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难以及时被发现,广州多名法官曾撰文呼吁将虚假诉讼入刑。例如,虚假诉讼案件中一般都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建议在《刑法》第6章第2节“妨害司法罪”中增设一条“民事虚假诉讼罪”,对情节较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予以刑事制裁。此外,在制定《侵权行为法》司法解释时,增设虚假诉讼民事侵权行为,为虚假诉讼受害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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