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6月23日被提交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有望于本次会议后通过。
记者在这份几经修改的草案中看到,经过慎重地征求各级政府及多方意见,前海管理局最终被定位为一个主抓“经济建设”的协调机构,之前草案中规定的“深圳法规经申请批准可不适用于前海”的相关条文也被删除。
前海管理局将“着重经济建设” 社会建设职能归市政府
之前提交审议的前海法规草案要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并明确深圳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非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权。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前海目前正处于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任务艰巨的起步阶段,前海管理局不宜承担过多的经济开发之外的事务,“应将前海管理局的职能定位为着重于经济建设,利于其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搞好体制机制创新和经济发展模式创新。”
综合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新的草案修改稿建议:将前海合作区有关社会建设的职能由前海管理局调整为市政府统一行使。前海管理局只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商等工作;其他行政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或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此外,之前草案提出的“监督专员”制度也被修改完善为“监督机构”制,监督机构由市纪委、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单位参与组成。监督机构可以接受纪委、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可单独制定专属规章 但需符合特区法规基本原则
“深圳法规经申请批准可不适用于前海”的规定曾被视为前海立法的“猛料”被媒体争相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我国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统一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是对上位法的具体适用,故不能笼统划一地排除适用,但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就前海的特别事务作出特别规定。
经研究,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作为特区中的特区,体制机制创新是前海开发的核心任务之一。国务院在批复中也要求以前海现代服务业的开放发展为契机,积极探索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因此,经济特区的立法一定要为前海的体制、机制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同时,也要注意与上位法及其他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因此,新的修改草案规定,在不与本市经济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市政府可以指定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区内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新的修改草案还删除了有关设立“理事会”和“过渡期”等内容。
据悉,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将继续对新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前海立法有望于本月底(本次会议后)最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