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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细节被披露 控辩双方激烈交火

www.yingfu001.com 2012-06-13 08:43 证券时报我要评论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原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总监李旭利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证券时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控辩双方就5大焦点问题进行 了激烈辩论。检方认为,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李旭利的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而辩方律师则 为李旭利进行了无罪辩护。法庭宣布将会择期宣判。

  五大焦点影响案件结果

  李旭利案此前曾经三次更改开 庭日期。昨日一早,距离开庭还有一个多小时,旁听证人已经围满了法院侧门,李旭利这位昔日掌管百亿资金的行业翘楚,为此次庭 审带来特殊意义。9点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李旭利在两位庭警的协同下来到被告席。整个庭审过程中,即使审判长问李旭利是否要发言,他都摇头沉默。只有 在下午李旭利入庭时,陪审席有人向他打招呼,李旭利才淡然地回以微笑。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交锋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其一,是否指 令李智君进行交易。检方提出,2009年4月7日,时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的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买入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股票,成交额5226.38万元,获利899.92万元,并分得红利172.33万元。辩方律师指出,李旭利当时只是建议并非主观故意,该营业 部是否买了以及买了多少他并不知道,并且检方没有提出李旭利下指令的证据,无法以此量刑。

  其二,是否利用非公开信息。检方律师认为当时 李旭利作为投资总监,利用职务便利知晓非公开信息并影响股价,并存在客观交易,满足非公开信息的未公开性和 价格敏感性两个特征,构成利用非公开信息行为。辩方律师称,李旭利没有购买同一阶段获利更高的其他股票,并且其抛出股票的时间晚于所就职基金公司抛出股票 的时间,所以不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行为。

  其三,涉案金额如何认定。检方称只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所涉资金都应为涉 案 金额,红利亦应包含在内。辩方律师称计算非法获利金额应从李旭利2009年5月27日从交银离职算起,而当日的股票价格远低于卖出价格,而工商银行的 172万元分红不应计入获利金额。

  除上述三点,辩方律师还就问询笔录的可信度及案发后是否曾逃匿做出辩护。

  最高将获5年刑期

   检方对李旭利提起公诉的罪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即一般所称的“老鼠仓”。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并不相同,目前国内触犯利 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量刑为5年。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严重程度为”情节严重“,而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 定,”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来说,并没有”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 刑。”

  抓捕细节

  李旭利一案的发现颇为戏剧性。 2010年7月,监管部门在调查另一起案件时,涉案账户包含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的专户 。在相关材料中,有一份时任该公司投资总监的李旭利的基本情况登记表。然而,这份登记表上,李旭利妻子的身份证号为17位,其父母和岳父母的身份证号只有 14位。这一细节引发了此后的调查。

  2011年的6月,证监会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公安部随即下发到上海市公安局。上海经侦经过半个 月 时间的侦查,于当年8月13日在北京石景山酒店将李旭利抓获。据介绍,此前李旭利住在朋友家中,时间长了他自觉打扰朋友太多,故而住到酒店中,并用自己的 身份证登记。警方打开房门的时候,李旭利正好在房间中。

  次日上午6点,办案人员与李旭利乘高铁回到上海。“在火车上我们就和他聊天,大家都坐在一起,也没有戴手铐,毕竟李旭利社会地位比较高,怕他心态承受不了。”办案人员说,当天审讯持续到晚上,李旭利态度上总体较为配合,吃过晚饭之后,他的态度就开始软化了。

  李旭利在归案后表达了后悔之情。“他说,自己到了重阳投资,已经成为股东了,一年收入三四千万一点问题都没有的。”懊悔之情溢于言表。下单细节

   对于庭审上争论激烈的下单细节,上海经侦也透露了一些具体细节。据介绍,李旭利的“老鼠仓”账户在2010年4月7日上午9点半开始下单,到9点32分 下单完毕,买入逾5000万元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在9点45分,李旭利在自己兼职为基金经理的“蓝筹基金”上,亲自动手下单买入了工商银行。

  “该基金有两个基金经理,平时都是另一个基金经理下单。”上海经侦发现,在调阅了几个月的交易单之后发现,唯独这笔单子是李旭利下的,其针对性非常明显。“而且中间间隔时间只有一刻钟,时间的精确度非常高。”

   办案人员透露,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可以追溯至其在南方基金任投资总监的阶段。在2005-2008年几年间,其控制账户都是由他本人下单,大部分操 作都实现了盈利。在其从交银施罗德辞职之后,在重阳投资期间,他也大量跟仓买进“华侨城”股票。而恰恰是在刑法修正案出台到他辞职期间,他的这笔买入是让 他人代为操作。“可以看出李旭利是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有意在规避。”

  释疑:买大盘股之问

  对于外界认为李旭利买的是大盘股,很难从基金建仓中获益一说,上海经侦也给出了解释。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关键是看你有没有利用信息,至于赚不赚钱,赚多少钱,那不是问题的关键。”办案人员表示,包括李旭利本人在内的很多人都有一个 误解,即“我没用自己的基金去推动我持有的股票,就不是犯罪。”但事实上,只要在信息未公开之前利用了信息,哪怕亏损也是违法,也不用考虑基金对股票的推 动力度。

  另外,交银施罗德基金对相关股票的买入先于李旭利的“老鼠仓”,李旭利“老鼠仓”的买入是处于建仓期间。办案人员表示:“哪 怕 是在基金最后一笔下单前用”老鼠仓“买入,也同样是违法。” 但如果普通投资者通过个人研判,预测某个基金要配备某些股票而提前买入,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

  据介绍,在“谢风华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和本起案件之后,有关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老鼠仓案件”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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