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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新股发行承销办法 市场影响分析

www.yingfu001.com 2012-05-22 09:14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证监会修改发行承销办法:IPO可不询价直接定价

  最新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在衔枚疾进。

  5月21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事实上,本次《办法》的修订正是此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法规层面上的完善,而《办法》所针对的恰恰是发行和承销制度这一改革重点。

  此次办法首先是针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等《指导意见》内容均在法规层面得以确定。

  而《办法》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对定价方式的改变。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了以询价方式定价,也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也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

  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产生不询价、初步询价即定价等两种新的方式,即原有的"两步走",可以改成在自主协商定价的"一步走"。

  事实上,这使此前指导意见中对于询价阶段的趋严,呈现出放松迹象。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调整主要是为了放松行政管制,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负责人还指出,这是为了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但各方在创新时,应遵循事前报备原则。

  "静默期"规范信披,单纯博价差被禁

  放松的同时,规范性要求却在收紧,首当其冲便是对信披的要求。

   《办 法》增加了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今后在IPO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 有关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询价、打新行为的监管也进一步得以明确。《办法》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提出,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将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上述负责人指出,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相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证监会新政对市场的影响是长期的 短期或无刺激

  新股发行改革再有新招,证监会昨日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称发行人可与主承销商直接确定发行价。业内人士表示,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大的改革,有利于降低IPO"三高"病症。但喜好打新的散户是否真有机会买到较便宜的新股尚存疑问。

  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点

  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但投资年限应该超过5年。

  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

  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25%规则"的问题,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承销商误导投资者或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等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或面临最长三年的暂停承销业务。

  5月21日,证监会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对新股定价的修改最引人关注,发行人可直接与主承销商协商定价。

  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也有具体要求

  修改后的《办法》对个人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询价也有具体要求,如"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证监会也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

   而 吸引市场眼球的是,发行企业可以直接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新《办法》表示,除询价方式定价外,IPO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 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而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空间,在发行 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指出,IPO申请文件受理后至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企业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有关的推介活动。这就是所谓的发行"静默期"。

  "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革,主要还是要看具体怎么落实。"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本报记者表示。有分析称,证监会此时修改《办法》,目的是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铺路。

  新政对市场的影响是长期的 短期或无刺激

  目前不少新股发行价还是很高,不过,有专业人士认为,随着未来新股发行改革逐步落实,一级市场价格有望合理化。

   " 这政策对市场影响是长期的,短期不会有刺激。"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券商人士告诉记者。他分析指出,改革有望给一级市场定价降温,"以前新股发行询价中,主 承销商可以邀请很多机构,如果其他询价机构竞相报高价,发行人和承销商就有理由把发行价抬高。一方面企业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承销商也可以拿到更 多的保荐费。但如果只是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定价,募集资金应该就不会超出过多,比如集合募集5个亿,可能会超募到6亿。"

  平安证券有 分析师 也认为,之前发行新股时,发行人要先向机构询价,然后再确定发行价,修改后的《办法》有助于平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利益关系,而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 价,会使投资者更关注公司基本面,使过去机构定高价后逐步套现,由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埋单的情况得到缓解。这也意味着,未来一级市场有望降温,但是,偏好 打新的散户是否真的能买到相对便宜的新股,还需要市场去验证。

  该券商人士还指出,如果募集资金总额下降,上市券商的收入肯定会减少,但不会对业绩构成明显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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