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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税局长王纪平上诉 对大部分指控不认可

  本报讯 记者上午获悉,认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及犯罪金额均有误,原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书面向法院提出上诉。

  5月9日,王纪平因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间,王纪平利用担任市地税局局长之便,单独或伙同其亲属,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产品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山东浪潮商用系统公司及创意未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钟小春等款物435万余元。

  2002年至2004年10月期间,王纪平利用担任局长的职务便利,让法定代表人为赵耘的钰林公司成为授权的税控密码器唯一经销商,由钰林公司将税控密码器加价后出售,并将加价款1047万余元非法占有。

  法院两次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纪平当庭对指控均予以否认。他坚称自己“无罪”,说自己“在不清醒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都不是事实”。

  对于检方的指控,王纪平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大部分都不成立”。

  对于贪污指控,辩护律师表示,按照《刑法》规定,贪污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公共财产,而起诉书中指控涉及的税控密码器加价款,并不属于公共财产范畴。而数额是检方根据税控密码器加价账目进行的估算,但不能证实王纪平本人“私吞”了这些所谓的赃款。

  对于受贿指控,辩护律师称,王纪平并没有故意受贿。王纪平本人称,他只接受了女商人钟小春的贿赂,金额大概是几十万元,在案发后也已经积极退赃。

  5月9日,法院认定王纪平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检方指控的贪污千万元公款中,除50余万元无法认定外,均被法院认可。法院一审判处王纪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上诉意见中,王纪平提出他没有将公款中饱私囊,贪污罪认定有误;在受贿罪方面,王纪平称法院认定的贿赂款,并没有都进他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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