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海洋局给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及局属有关单位下达《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单位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制定本单位细化落实方案。
《通知》提出4项具体要求:
一、要依据职责,提高对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基础性、长期性、连续性、前瞻性的认识,从科学监测、科学评价的角度出发,不断深化和拓展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领域,提高对海洋环境规律性的认识。
二、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人才队伍建设对整个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发展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人才科学使用和管理机制,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人才使用为根本、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推行人才资质管理制度,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专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
三、要以服务海洋产业宏观调控、促进沿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重点,以“五个服务”为目标,构建“支撑决策、面向管理、服务公众”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信息产品的服务水平。
四、要切实提高所属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综合能力,充分履行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并对省、地市、县各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的发展进行整体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