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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改革意见》都是干货 令投资者振奋

www.yingfu001.com 2013-11-30 23:46 赢富财经网我要评论

  《意见》提出的很多改革举措都是实打实的干货,一些措施汲取了市场人士的呼吁或建议,其中对大股东、发行人、保荐机构等约束措施可谓异常严厉凶狠,而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却非常关注和到位,应是出自“高人”之手,其中亮点颇多,令投资者无比振奋。

  今天《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稿终于公布,此次改革,等于是为将来注册制正式实行打下坚实基础,虽然《意见》规定股票发行仍然是核准制,但可以说也已经基本具备了注册制雏形,属于过渡阶段。

  《意见》提出的很多改革举措都是实打实的干货,一些措施汲取了市场人士的呼吁或建议,其中对大股东、发行人、保荐机构等约束措施可谓异常严厉凶狠,而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却非常关注和到位,应是出自“高人”之手,其中亮点颇多,令投资者无比振奋。

  亮点一:对发行人信息造假处罚严厉。《意见》规定,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造假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这是从IPO发行这个角度来对造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当然,这需要明确实施细则,比如怎么才算“自相矛盾”需要有具体规定。

  另外,对造假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也有严格规定。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等;上市公司涉嫌欺诈上市的,立案查处时即采取措施冻结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这些举措构成了一套落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的严密系统,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亮点二:发行定价机制可能更为合理。《意见》规定,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那一小部分,需要剔除出去,剔除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这可以防止部分捧场客拉高发行价。另外,对网下报价机构既规定了最低家数,还同时还规定了最高家数,比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这真是个创新举措,限制最高家数能够防止承销商拉拢大批机构捧场推高发行价行为,果真是个高招!实在是高!

  亮点三:新股配售向中小投资者倾斜。《意见》规定,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60%,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70%;但是,如果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至少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至少回拨40%,也就是说,网下投资者踊跃认购的,先得满足网下投资者,新股发行由中小投资者优先选择认购,这是有史以来中小投资者从未有过的特殊“礼遇”,实在是荣幸之至!

  而且,《意见》还规定,必须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这基本就是“非限售股市值配售”,可以防止专门打新一族垄断一级市场。

  亮点四,对大股东减持约束较严。《意见》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笔者的印象中,目前对大股东减持约束比较严厉的规定,应是深交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规定,“如果大股东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大股东在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可以说,上述《意见》规定,比深交所规定更为严格,也可以说证监会通过《意见》发布,创设一个有关大股东减持的新规定,而且或可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亮点五,抑制炒新有新招。《意见》规定,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之前沪深交易所建立上市首日与股价连续的停牌机制,是以开盘价为基准,上下浮动10%或20%即停牌一段时间,《意见》提出要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建立停牌制度,将限制首日开盘过高炒作行为,有利于新股泡沫风险控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

  当然,《意见》有些规定也可能存在疑问,甚至有点自相矛盾,比如让持股三年以上老股在新股发行时以存量发行方式减持,这是有待商榷的、甚至有违目前法律体系。但瑕不掩瑜,《意见》总体来说还是下了真工夫,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有利于下一步顺利推进注册制改革。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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