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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8只个股受益

www.yingfu001.com 2013-10-15 14:03 赢富财经我要评论

  发改委:提高上海江苏等省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发改委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

  通知规定,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通知要求,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发改委备案。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中国新闻网)

  发改委通知下调部分地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据发改委网站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

  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附件: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省级电网 降价标准
北京 1.35
天津 1.35
河北北网 1.35
河北南网 1.04
山西 0.9
山东 1.17
内蒙古西部 1.05
内蒙古东部 1.15
辽宁 1.2
吉林 0.83
黑龙江 0.6
上海 2.5
江苏 2.5
浙江 2.5
安徽 1.49
福建 1.44
湖北 1.98
河南 1.3
湖南 1.35
江西 1
四川 0
重庆 1.6
陕西 1.1
甘肃 1.34
宁夏 1.25
青海 0.9
广东 1.9
广西 2.2
云南 0
贵州 0.97
海南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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