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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正案二审“亮点”仍不足

www.yingfu001.com 2013-09-27 16:04 赢富财经我要评论

  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简称“消法”)进行了分组审议。

  继今年4月第一次审议后,据媒体报道,此次审议又有5个“亮点”:虚假广告发布者和代言人也要负连带责任;明确远程购物7天内无条件退货制度,规定5类不适用该条款的产品;欺诈行为赔偿从原来的2倍调高至3倍;明确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能;虚假宣传等不法商家将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理解消法二审?二审后还存在什么争议?《消费者报道》再次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雯。

  注:《消》=《消费者报道》 王=王明雯

  《消》:消法一审中提出了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提请公益诉讼的权利,二审中把消协委员会组织明确定位为公益性组织,这对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权吗?

  王:二审把消协委员会定位为公益性组织,也规定了各级政府要给予经费支持,这样更明确其职能,对进一步开展工作有帮助。

  但目前公益诉讼主体应不仅限于消协委员会,公益诉讼主体还应当包括其他消费者依法成立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这样界定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公民和其他组织积极地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来。

  此外,这次审议仍然没有对消协的人员构成作出明确规定,如果组织中仍然还保留经营者和行业代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消》:二审中把欺诈行为的赔偿由两倍增加到三倍,但许多专家认为还是不够,对此你怎么看?

  王:修正案二审稿提高为三倍的赔偿,虽然较过去有所进步,但仍比较低,不足以制裁和遏制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我仍然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标准,提高为“十倍”。

  另外,我认为应该对这种赔偿进行定性。建议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民事赔偿”改为“惩罚性赔偿”。“民事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是不同的两个概念。通常理解的“民事赔偿”是对于受害者损失的补偿,而“惩罚性赔偿”是指被侵权人在补偿性赔偿之外所获得的具有惩罚、遏制功能的金钱赔偿,它往往是基于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性与应受惩罚性而确定的。

  大家都认为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亮点在于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这一明确的表述,可能带来理解上的不同,由于理解的不同,在今后的法律实施中必然还会导致理论与实践的分歧。

  《消》:消法第一次修正案审议的时候,网上、电视购物的后悔权争议最大。这次二审中规定了5项商品不纳入无条件退货之列,并且明确了售后快递费用的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王:目前网络购物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网店商家的利益,消法是各方利益的博弈。一部好的法律,不能只关注某一方,应该把两者关系协调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网上购物存在冲动购物,货不对版的情况,此前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怎样避免恶意退货。二审稿中明确退货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也是一种制约。对于恶意消费者,网商可以考虑建立消费者个人诚信记录,如果这个制度完善起来可以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消》:对于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等不诚信经营者,二审稿提出除了依法进行处罚外,还会“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条法例具体会怎么操作呢?

  王:我觉得这是一个进步,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方面。但是具体如何操作还需完善。到底是由工商部门进行记录还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消协(委员会)?作为消费者维权组织,可以建立一套对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信用进行记录的系统与制度,规范消费行为,避免没有必要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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