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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下一个自贸区 15只概念股接力涨停潮

www.yingfu001.com 2013-08-31 08:41 赢富财经我要评论

  上海之后五个地方可能推出自贸区试点

  在法律先行之下,上海自贸区针对投资体制的改革开始启动。

  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国务院草案,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时间为3年。

  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作出的决定,却与国务院草案不完全一致。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决定中,“负面清单”变为“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文物保护法的表述则完全没有。

  熟悉外商直接投资领域法律实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正超认为,从这3部法律中的有关条款来看,此番最主要的改变在于对部分外商投资由行政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与贸易系副主任、自由贸易区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波同时指出,这也是为负面清单的制定做法律上的准备。

  “上海自贸区始终强调的一点是‘可复制、可推广’,而中国最终的目标是通过自贸区的设立获得加入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的资格,”陈波指出,“因此,上海自贸区内相关法律条款中止之后,可能会在外商投资领域逐步形成一些新的行政法规,如果经实践证明可行,很有可能将来被确立为法律,在全国推行,为中国加入TPP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审批制转为备案制

  “此番在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实际上就是为自贸区几项重要的体制改革扫清法律障碍。”陈波认为,在投资体制上,上海自贸区提出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与现行法律有诸多抵触之处。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8月26日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他表示,在试验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12项开放措施,与现行外资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目前尚未公布,但《经济观察报》从多个采访渠道获悉,上海自贸区将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快制订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合同章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现行的外资企业法等法律,外商投资必须参照2003年国家发改委、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开展。在这份目录中,明确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并在2011年进行了部分修订,沿用至今。

  这种方式即现行的“正面清单”管理。据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需经商务部、发改委、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审核盖章后方能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投资规模的不同,审批部门或是国家级,或是地方级,以上海为例,经2010年行政审批权下放之后,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可由上海市级部门审批。

  “‘正面清单’可以有一个提前纠错的机会,但也存在很大的弊端。”陈波指出,一个弊端是效率低下,企业的合同章程必须在走完所有审批流程之日起才能生效,另一个弊端是审批制的灰色地带太大,容易造成贪腐。

  上海自贸区方案(草案)提出,今后将在自贸区内探索建立负面清单。所谓负面清单,即将限定哪些产业和活动是不允许的,列为“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合法。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盛兴认为,与限定企业“只能做什么”的管理模式相比,“负面清单”无疑会让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根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上海自贸区内将率先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管理、工商登记三个环节。在投资项目管理环节,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于试验区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在上海市政府参事室主任王新奎看来,是上海自贸区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方向之一。王新奎上月在上海举行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曾公开表示,上海建设自贸区,改革的重要方向是终结审批制,逐步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投资准入管理体制。“而现有体制中最难改革的就是审批制度,上海建设自贸区就要按照国际规范来突破这一难点。”王新奎指出。

  改变

  在中止前述3项法律的有关规定之后,上海自贸区内或将陆续颁布一些新的行政法规来进行管理上的补足。

  王正超分析,一些基本的公司性法规可能会以《公司法》为主要参照,可能会有一些配套的如行政、海关、税务等行政法规在自贸区内形成。“按照目前由人大常委会来决定中止由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法律中的部分条款这样的程序,参照《立法法》,此次法律的调整应该是不会改变这3项法律的原则,而只是部分条款的中止,所以自贸区内不会造成太大的立法空白。”

  而作为体制改革核心之一的“负面清单”,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目前也正在加快制定的过程中。

  余盛兴认为,“负面清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而且可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做出修正。因此,此次修改法律不一定要等到“负面清单”完全完成,二者可以同时完成和生效;也可以通过敞口授权的方式,授权国务院拟定,也允许国务院修改。

  对此,陈波表示认同:“负面清单不一定能一次成形,有可能的是第一批准入门槛控制得严格一点,允许一些大型企业试行,更多的则以现行为准。”陈波还透露,自贸区的招商工作已经在准备开始,细则应该很快会出来,而准入制度应该要在细则出来之前初步到位,至于是不是负面清单的形式,很难会一步到位。

  事实上,在这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措施背后,如何管控改革风险的难度或许不亚于改革本身,使得改革也格外慎重。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拍卖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文物拍卖业务。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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