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很多强奸案被害人都不愿再抛头露面了
被害人杨女士坚持不出庭作证,而被告人方提出的“杨女士供述有几十处矛盾和错误,不出庭将无法查清事实”一事,在此情形下,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今天上午本报记者采访了著名刑辩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
许兰亭认为,“被害人杨女士可出庭,可不出庭,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出庭。而且是否有必要出庭,将由法庭来决定。就是被害人不出庭,可以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质证。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也不是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只是个别的几个出庭。”
“如果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证言存在很多问题,公诉人可以回答,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可以回答。如果经过这些环节还是解决不了,还有疑问,法庭也可以庭外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据许兰亭介绍,“假如此案出现上述疑问,法官就可以采取庭外调查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开完庭认为有必要的话,还把被害人找来,或者法官亲自到被害人处等其他地方,在庭外再调查核实情况。”
对于被害人的“证人”身份,许兰亭解释说:“被害人是广义上的‘证人’,但被害人本身就是当事人,而证人不是当事人。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又比证人的要广泛得多,而和被告人的权利基本上一致,除了没有上诉的权利之外。比如参加庭审,发表意见,就侵犯人身权利提出控告等。当然,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在义务上比如要如实陈述等。但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尤其是在强奸案件当中,被害人出庭的情况是很少的。因为涉及被害人的隐私等,很多被害人都不愿意再抛头露面了。如果被害人确有其律师说到的‘重度抑郁、精神问题’等情况存在,出庭就会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