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因公司治理结构紊乱,风险意识差,内控机制形同虚设,包括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纷纷在市场的大潮中“裸泳”出局。上一轮的券商整顿,在市场付出了沉重代价的同时,其教训无疑非常深刻。眼下,有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称,“8·16事件”可能引发证券业量化投资等创新业务的整顿规范风潮。
资深财经评论人皮海洲指出,从这一事件来看,作为券商,一定要看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要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近年来券商的创新不断,像这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就是由于光大证券衍生品部门做量化投资的一个ETF套利产品下单失误造成的。券商创新固然重要,但基础管理必须跟上,尤其是交易部门,风控必须从严。
皮海洲认为,此次事件中,最重要的是投资者要有理性。面对权重股的暴动,市场传闻不少,如蓝筹股T+0,如引入优先股制度,将大市值蓝筹股的绝大部分股份转为优先股。投资者如果理性分析一下,这都是不可能的。因为T+0只限于蓝筹股,这有违“三公原则”,是违法行为。而已上市大市值蓝筹股的绝大部分股份转为优先股也不可行,如果说是将来上市企业按此操作,还有一定可信度。因此如果投资者能够用自己的脑袋来思考问题的话,那么周五的“乌龙指”事件是一个很好的减仓机会,而不是追高买进。
作为个体来说,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恐怕还很难界定,不排除投资者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而这样的投资者实际上占据着最大多数。
本栏撰文/本报记者吴琳琳
光大“乌龙指”·观察
投资者要起诉光大证券面临程序难题
“8·16”股市异动显示出交易所监管责任的重大,与此同时,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损失索赔等后端法律保护上,也存较大的完善空间。
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认为,虽然《证券法》里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空白。
刘国华认为,如果投资者要想起诉光大证券要求赔偿,仍面临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比如说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是否需要前置程序,即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里需要有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刑事判决;损失如何计算,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证明投资者的损失和光大证券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等问题。”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此前小股民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中,小股民之所以败诉,原因之一是该案中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刘国华表示,希望“8·16”股市异动事件能催生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顺利展开。
网友杜撰版
处理意见
一、光大证券8月16日买入所有股票予以强制冻结三个月,在11月16日前不得抛售;
二、8月16日11点08分以后,光大证券在股指期货开设的6900手股指期货空仓单冻结6个月,在2014年4月16日前不得做平仓;
三、对于光大证券处人民币2亿罚款;
四、冻结光大证券资金人民币10亿,作为股民法律诉讼保证金,任何股民针对今日光大事件赢得法律诉讼,将直接由此保证金支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