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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启动寿险费率改革 释放资本200亿(2)

www.yingfu001.com 2013-08-02 16:53 赢富财经我要评论

  保监会8月5日起正式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新政

  保监会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将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费率政策改革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约束,防范经营危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此次改革方案将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销售区域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城市)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

  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

  第三阶段,综合评估市场反应和风险情况适时开展公司层面试点;

  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收益率在3.5%以上的产品需要报批

  此次首先启动第一阶段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改革,但取消了'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的概念。普通人身保险以及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都将获准由保险公司自由定价,但预定收益率在3.5%以上的产品需要报批。

  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酝酿已久

  为解决保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1999年至今,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直被限定不得超过年复利2.5%。这一利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更比理财产品收益率低得多,成为影响保险产品尤其是传统人身险产品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为此,保监会一直酝酿启动寿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改革。早在2010年7月,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强烈反对未能施行。

  鉴于人身险产品由于利率低而失去吸引力,今年3月7日,保监会向寿险公司下发 《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及具体实施办法等文件,将人身险费率改革分为四个阶段。

  7月22日,保监会召开的2013年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已获国务院同意。

  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6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调整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二)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三)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配套措施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的法定评估利率。

  1.2013年8月5日以前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

  3.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2.5%。

  (三)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风险保障业务,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时,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等于风险保额与相应计算因子之乘积。各保险责任计算因子如下:

  责任类别

  计算因子

  健康保险责任

  0.24%

  死亡保险责任

  0.15%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0.06%

  (四)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协议向代理销售保险的个人支付佣金的,佣金占年度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五)前述配套措施第(三)款、第(四)款适用于所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

  三、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一)保险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二)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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