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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2%强制险60年不变 百亿保费去向成谜

  温州动车追尾肇因尚未查明,最终死亡人数尚未确认,26日罹难者的赔偿金额就已出炉,每人50万元。这一金额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和爱心捐助款构成。但经过与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具体协商,最终赔偿标准由50万元提至91.5万元。

  在此前公布的50万元赔偿金中,事故赔偿金为17.2万元:据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统一都是15万元,对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付给旅客最高2万元的保险金。17.2万元由此得出。

  “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的规定始于195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60年未变。业内专家认为,铁道部并非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从事保险业务的市场主体,不具备保险资质,且上述条例与现行《保险法》相抵触,早该自动失效。

  经记者粗略计算,铁道部在近10年间“代收”的意外伤害强制保费约为150亿元,但近10年来,甚至近60年来,这笔巨款究竟去了哪儿?铁道部从未公开作答。

  60年不变的2%

  7月25日和27日,记者先后在上海虹桥火车站和杭州火车站,分别向候车旅客随机发放了50张“您是否知道所购买车票中含2%的保险费?”的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年龄在18岁以上、每月乘坐高铁(动车)2次以上的旅客中,有94%表示:不知道!

  2%的历史可以追溯到60年前的1951年。

  当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颁布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制定颁布的还有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其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直到1992年6月1日,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才将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2万元。

  1959年,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接办,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铁路局接办。保险费包括在票价内,对旅客不另签发保险凭证。该《联合通知》所规定的内容也一直延续至今。

  也就是说,1992年,乘客买了一张从南京到上海的火车票,即使以25元为计,其中0.5元为保险费;而2011年的今天,乘客花140元买了一张从南京到上海的G字头火车票,其中有2.8元为保险费。不变的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限额都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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