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4月1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对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和预置应用软件提出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一是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二是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三是影响移动智能终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四是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的;五是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获得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应用软件,或者操作系统升级发生的变化涉及进网检测中终端基本安全要求项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信部报备。
《通知》将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执行。在正式执行之前,为企业预留半年过渡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改进完善,提高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