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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紫光古汉疑似鼓励 或已触犯刑法

www.yingfu001.com 2013-03-14 13:04 中国经营网综合我要评论

  昨日,紫光古汉(000590)(000590)披露了公司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公告称,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有投资者质疑处罚过轻,与公司通过造假获得的巨大利益形成极大反差,企业及其管理层付出的代价太小,某种意义上会形成一种似乎是“鼓励造假”的不良示范。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从公司披露的信息分析,紫光古汉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将面临刑责。

  紫光古汉公告,公司在2005~2008年连续四年间存在重大业绩虚构和信披违规的情况,4年累计涉及造假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

  紫光古汉2005~2008年四年间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共计虚增利润5164万元。

  其中,2005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694689.82元,从而虚增利润37502176.30元。

  2006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1222832.54元,从而虚增利润6763792.68元。

  2007年,公司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335384.62元,从而虚增利润6215408.62元。

  2008年虚减财务费用1156933.00元,从而虚增利润1156933.00元。

  另外,2005~2008年紫光古汉共有高达5174万元资金未在报表中反映。

  长期从事证券投资维权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评价,如此长时间的连续财务造假,在国内较为罕见。

  许峰律师认为,从处罚50万来看,证监会的态度应该是认定这类虚假陈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中属于比较严重的了。但是,证券法对于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上限本身比较小,因此使得这类公司的违法成本很低。他建议,行政处罚的上限上应该大幅度加大,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否则无法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形成威慑。

  许峰律师建议证监会应该审查一下此案是否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即可能构成此罪,而从紫光古汉的造假情节看,似乎符合这一描述。

  据许峰律师介绍,根据刑法相关法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许峰律师介绍,他们已经开始征集投资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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